-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初中
- 联系电话: 0571-86007080
杭州市长阳中学建于2012年,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学校占地面积21495平方米,规划班级30个。现有在校学生近800余人,在职在编教师78人。学校依托拱墅区新好学校建设平台和杭师大集团发展优势,坚持“把光打在大地上”的办学理念,以“落实常规、做实细节、抓实过程”为管理宗旨,坚守“向光生长,光耀未来”的校训精神,以培养“阳光自信、志存高远”的具有审辩思维的现代公民为育人目标,努力打造成“个性特长能发展、阳光心态伴终身,师生互学促成长”的“光文化”特色学校。学校创设了“扬光课程”体系,以通过打造序列化“双核互动式集体备课”“双研并轨式主题教研”“研训并行式教研活动”研训一体化教研模式,打造长阳中学研训特色。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以寻找长阳中学“有温度”的课堂为抓手,以“TOP”课堂和课例研修为依托,拓展合作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培养教师专业精神,促进学生爱学、乐学、善学,同时加快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信息化课改下的教学和学习新模式,构建智慧课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深化素质教育,全面推进学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长阳中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Changyang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杭州市长阳路2号,邮政编码:31001。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30个班级,每班不超过45人,总体不超过135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光”文化建设引领学校各项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追求学生人格塑造与智能培养的和谐统一。关注教师的发展,着力提升学校发展的软实力,以师生的共同发展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办学理念:把光打在大地上。释义:打,具有强劲意味的动词,是点燃,是召唤,是激发,是贯通,呼应青春的激情的澎湃的能量。大地,乃一切光聚之地。你、我、他,一切生命以主体之姿交相融汇,既承接吸纳光,亦奉献反馋馈光,于转识成智里成长。 长阳中学核心理念,结合中学生生命成长的特点,从学校实际条件出发,紧紧围绕“光”在教育中的核心意象,呈现生命发现光、吸收光、创造光、打出光的精彩旅程。
第六条 学校愿景:努力打造让每位学生获得最好发展的教育。长阳中学所实施的是“光的教育”,就是“努力打造让每位学生获得最好发展的教育”,它是以身心健康为基础,以生命感恩为前提,以人格塑造和综合素质提升为核心,立足师生共同发展的教育。办学生喜爱、家长信赖、教师发展、社会认可的精品初中。
学校近三年的办学目标: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将长阳中学建设成为拱墅区教学质量上乘、具有一定的办学特色、校园文化丰富、管理科学规范的精品初中。
第七条 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培养品德优良、基础知识宽广而扎实、富于创新精神和个性特长、身心健康,拥有优秀公民的基本素质,具有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兼备民族意识和国际视野的中学生。教师发展目标是成为有仁爱之心的教育者,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并始终保持对教育的热情与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校 训:向光生长,光耀未来。
校 风:尚德 至诚 博学 远志
教 风:身正 学高 严谨 敬业
学 风:勤学 善思 求真 创新
第九条 校标:杭州长阳中学的校标以“光”字为寓意,以蓝色正方形为底,一束金色的阳光从中穿过。一束光,穿越星空,打在大地上,金色温暖,明亮,为教育和生命打底,蓝色浩瀚,深邃,昭示未来和远方,因为光的临在,幽暗被驱散;因了教育的存在,奥秘被打开,无知被驱散,冷漠被溶解,隐藏在黑暗中的事物水落石出,知识是光,智慧是光,真理是光,情感也是,教育中,光无处不在!大地被光照亮,敞亮的大地用自己的多彩丰富来回应光; 生命被教育开启,开启的生命用自己的无限精彩来回应教育。我看见光,浑身充满力量,我吸收光,汲取生命的精华,我创造光,把光打在大地上。(校标如右图所示)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作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教育集团学校,校长经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文晖教育集团理事会与拱墅区教育局共同认可确定,由拱墅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支部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学生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书记召开支委会及校务会联席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是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工作。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德育管理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德育网络构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基础道德、生命健康、现代文明等教育。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以“正面管教”理论为指导,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完善德育课程体系,营造积极向上,体验成功的育人氛围,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塑造心灵与规范行为并重,塑造“具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坚定的意志品质、批判性的思维品质、高尚的人生理想”的长阳中学学生形象。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养成教育为重点,以自主教育为中心,以体验教育为特色,促进学生和谐发展, 以培养学生自信心为突破口,以树立成人成才意识为主线,以创建校园文化为抓手,积极探索和完善学生自我管理模式,使之成为班级的主人、学校的主人。
第二十五条 社团接受校团委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批准社团成立的机构为校社团管理委员会。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为本校在校学生,如需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学校团委组织安排。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导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备课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学民主,以生本教育为核心,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生本课堂学习氛围。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以激励评价为主。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工作,认真上好体育、美术、音乐、劳技课,积极开展以足球为特色的体育活动,举办全校的田运动会、科技节、节术节、冬季长跑等活动,积极培养学生的艺术、科技特长,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劳动教育原则以服务与责任意识培养为主,旨在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服合作意识的提高。结合日常生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每学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艺术展演活动,展示学校节术类拓展课程以及有节术特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的节术修养。
每学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科技活动国,开设与学科相结合的系列活动以促进师生共同成长,提升科学分素养。劳动教育主要结合学校的值周工作,班级的值日和社会实践活动来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现代化校园建设为目标,以通过数字化校园的建设为抓手,给师生、家长提供学习资料,提供教学研讨、学习心得、自我学习的交流平台,为教学质量诊断,学习效果的自我检测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校务公开栏目实现学生、家长、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社会监督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加强学习,依据自身教育教学实际,申报课题,撰写论文和案例。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根据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对每个学生进行六个维度的评价,评价等级为A(优秀)、P(合格)、E(待评)。最后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各项评定内容,给学生进行操行等弟的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校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和新时期“双减”政策要求,积极落实五育并举,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 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9.2万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督促执行,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