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初中
- 联系电话: 0571-56878108
杭州市大关中学创办于1973年,目前拥有30个教学班、1200余位师生,是杭州市优质公办教育集团。学校以“敦本务实,弘毅致远”为校训,秉承“让每一个生命都收获成功”的办学理念,积极培养“勤于学习、乐于合作、勇于担当、敢于超越”的成功学生和“肯干、会干、能干”的成功教师。学校落实党建引领,坚持立德树人,建设排箫课程,开展科学研究,抓好学校管理,形成办学特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学校校风好,教风正,学风浓,社会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我们积极建设“杭州一流,全国知名”的现代化初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打造老百姓家门口公办优质初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大关中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Daguan Middle School。杭州市大关中学地址为杭州市莫干山路386号,邮政编码为310011。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隶属于杭州市大关中学教育集团,实施紧密型集团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面向拱墅区教育局划定的对口小学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杭州市大关中学办学规模2024年前为三个年级三十个班级,总人数不超过一千三百五十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秉承“敦本务实,弘毅致远”的校训,以“让每一个生命都收获成功”为办学理念,采取“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增量评价,激励成功”的策略,让在校的每一位师生都能主动取得成功。
第六条 学校以“党建卓有成效,德育树立品牌,教学质量上乘,师资力量精良,学校管理一流,STEM教学享誉全国”为目标,建设“杭州一流,全国知名”的现代化初中。
第七条 学校确立师生培养目标为“勤于学习、乐于合作、勇于担当、敢于超越”的成功师生。倡导“肯干能干干成”的教师价值观。
第八条 校训为“敦本务实,弘毅致远”,指学校教育要崇尚教育的根本,注重实际。探究事物的本质,尊重客观规律,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也是差异教育务实之举。
第九条 学校校标为“排箫”图案,右下角标注大关中学的建校时间“1973”。排箫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乐器,吹奏的乐曲恬淡与悠扬,宛如运河流水平静中蕴育着力量;虽然形态各有所长,声频高低不同,各尽所能就能够奏出和谐的乐章。“排箫”寓意学校差异教育特色及“让每一个生命都收获成功”的办学理念,寓意学校全体教师将以包容的心态和挚爱之心接纳学生的差异,用精湛的业务和敬业之心让每个孩子都有进步,用伯乐的眼光发现学生的个性特长,用自己的智慧促进学生的多元发展。校旗上方中央为校标,下方上部为学校隶属集团名称“杭州市大关中学教育集团”,下部为“Hangzhou Daguan Middle School Education Group”。校徽为圆型,外圈与内圈间:上方为学校隶属集团名称“杭州市大关中学教育集团”,外圈下方为“Hangzhou Daguan Middle School Education Group”;内圈内为学校校标。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集团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集团党委会议负责重大决策,校长根据党委决议负责学校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德育、信息化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集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政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找都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集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爱国主义教育和学生品德培养为核心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以服务、探究、互助、成长为教育目标,以“第二课堂活动”为载体,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宗旨,努力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的好学生。加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教育作用,以团带队,通过开展形式内容多样的团队活动,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使团员和少先队员在活动中体验、感悟,以达到自主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班级管理包括班级事务管理和班集体文化建设等方面。班级事务管理包括: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班委会建设、班级常规管理等内容。班集体文化建设包含:黑板报、队角、绿化带、图书角、竞赛栏、学习园地等环境布置及温馨和谐的师生、生生关系,快乐温馨自主的集体氛围的营造。班级应通过自主管理与环境文化的营造,创建积极向上具有凝聚力的班级集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学生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国家课程为主阵地,融合本土资源以有效推进地方课程,深挖学校资源以激活校本课程。从课程理念、目标内涵、具体想象和核心素养等维度着眼学校课程规划的顶层设计,最终形成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为补充,校本课程为特色的“排箫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的规定,在开足、开好国家课程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已有课程体系,统筹推进课程内容的迭代与建设,促进“三类课程”协同育人,创设丰富多样的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积极开拓渠道,研究为学生提供个别化教学和网络教学的授课形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实行全程教学质量监控,合理控制学生课业负担,开发完善适合本校学生的教辅资料。学校以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为标准,鼓励学生特长发展,认真转化学习困难学生,做到人格感召和专业技术支持相结合。学校通过集体备课,教案检查,磨课制度、赛课活动等落实教学常规。学校利用家长、社区、社会多种资源,为师生创设条件,搭建多元的展示平台。通过艺术节、科技节、文艺汇演、家长开放日、对外交流等途径,鼓励学生积极展示和交流,在各种展示活动中获得自信,体验成功,激发教师学习和钻研的热情,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努力营造既积极向上又严谨活动的课堂教学氛围,发挥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学校鼓励教师创设积极的课堂环境,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改进课堂交往结构,提高学生参与度,帮助学生树立学习自信心,满足学生成长的需求。学校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的沟通技能,改进交流方式,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构建先进的教学管理和应用平台,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使教师以充分了解学生为基础,注重导学案的编制和使用,坚持以学定教、因材施教、精讲精练,提高课堂效率,减轻课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阳光岛”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兼职教师同时开展工作。通过对教师进行全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逐步实现班主任和中青年教师持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C类上岗证,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持有心理健康教育B类或A类上岗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校本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与学校总体教育目标一致,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校本心理健康教育重点目标是帮助学生尽快适应中学的学习生活,加强学习方法与人际交往的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对待青春期发育问题,认识自己,接纳自己,培养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正确对待学习过程中的各种上“压力源”,增强情绪调节能力,树立正确的认知观和升学观,鼓励学生通过自己探索寻求生活意义,认清自己的内在潜力与资源,充分发挥个人潜能,使其能过健康的、有意义的、充实的生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继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和动员,使广大师生及家长达成共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科学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努力建立学校与社会、家庭密切沟通的渠道。通过全员培训,树立“治未病”理念;家校互动,形成合力;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班级各项文化活动,成长班级文化的载体等形成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特色。
第三十一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通过学校的艺术展演、科技节等活动,充分发掘学生的艺术、科技特长,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劳动教育则以服务与责任意识培养为主,旨在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的提高。学校结合每年的秋假、春假、元旦、六一节,开展不同主题的艺术展演活动,展示学校艺术类拓展型课程以及有艺术特长的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的艺术情趣。学校每学年开展不同主题的科技节活动,开设与学科相整合的系列人文类、实践类、探索类等科技活动,以师生共同成长、分享,提升科学素养作为活动的主旨。学校劳动教育主要结合校内红帽子值周工作以及班级的值日、卫生劳动工作和STEM课程、校园农场活动等综合性实践展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现代教育技术设施的装备与管理,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广及普及。学校为教师举办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为各教学班配置交互式白板等多媒体教育设备,鼓励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教育质量。学校创建并逐步完善数字化校园,完善校园信息网,以学科教育资源圈建设为抓手构建教育信息平台,不断完善教学诊断和质量评价系统,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及教育的融合。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教科研工作,将教科研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中,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并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做到目标明确、实际、可行,成果有意义,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在每学年或学期末及时总结教科研工作的经验及不足。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思想和方法,提供教改信息,介绍科研中国股份有限华球体育,普及科研知识和方法,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广大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及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探索教育规律,提高办学水平。学校将制订及完善《杭州市大关中学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条例》、《杭州市大关中学课题管理条例》、《杭州市大关中学科研成果评选办法》等,以激励全校教师积极投入科研,提高教师的基本素质和科研能力。教师发展中心建立并完善学校教科研档案管理,具体负责制订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和科研知识的学习制度,有针对性的组织不同内容不同对象的学习和交流;指导教师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总结经验;收集各类教育科研信息,为校长决策和教师开展科研提供信息;组织学校教科研宣传和成果推广,提高学校教科研的影响力。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接收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划定的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如有学额空余,可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下达名单外的学生的转学申请,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三类处分。对学生的处分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处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能力的会计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集团党委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集团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