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50-0/2023-291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卫〔2023〕1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4
登记号 AGSD67-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04 17:01:37 点击率:

各街道、区内各托育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发〔2021〕40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卫发〔2022〕68号)、《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拱政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 27日

附件

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2023—2025年)

一、总则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缓解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困难,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幼有所育”、“浙有善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补助政策,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收托补助、街道普惠性项目补助;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与运营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三)扶持政策及相应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二、扶持对象

(一)在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建设补助和收托补助:

1、运营信息接入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

2、机构日常运营、托育服务收费等符合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监管要求;

3、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均妥善处置,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接受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被治安消防等管理部门通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未发生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或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事件。

4、托育机构需申报为普惠性托育机构或民办公助托育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近一年内无严重违反托育服务标准规范的可以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其他机构可自主申报民办公助托育机构(指使用非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由区卫生健康局公布的形式进行认定。托育机构的认定在补助年度开始前的每年7月集中组织(首次集中申报及随备案认定除外),首次集中申报由区卫生健康局择期组织,同一补助年度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申报。

(二)使用自有场地承接街道社区普惠性项目或因政策调整需下调原协议收费价格的托育机构,经所属街道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场地租金减免或其他形式补助。

(三)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验收合格的,可申报建设与运营补助。

(四)向保险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托育机构与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综合责任险补助。

(五)托育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体检,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获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

(六)纳入2023—2025年区以上民生实事等重点项目且如期完成的托育机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可申报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三、补助标准及申报流程

(一)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室内面积按照每100㎡补助1万元,其中独立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70%的比例计入室内面积。同一经营场所举办的托育机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毗邻扩建或联营的,按照增加的面积追加补助。同一家机构的建设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流程:托育机构每年9月前通过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分两次拨付建设补助,经营满3个月后拨付50%,满12个月后再拨付50%。

3.补助对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或民办公助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

(二)托育机构收托补助

1、补助标准

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年度,按照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补助档次为基础给予收托补助,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认定标准参照《市暂行办法》,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收托补助金额=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补助档次

2、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

收托婴幼儿按核定日数折算到月计算。

3、补助档次

(1)普惠性托育机构

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参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区教育局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根据《市暂行办法》及2022年度拱墅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拱墅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协议价上限如下表所示:

机构类型

服务类型

儿童

月龄

全日托

(元/人·月)

半日托

(元/人·月)

临时托

(元/人·小时)

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机构

托大班

3300

2300

30

托小班

3600

2500

30

乳儿班

3900

2700

35

非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机构

托大班

3900

2700

35

托小班

4200

2900

40

乳儿班

4600

3200

40

注:以日计费的,按全年工作日(250天)折算。国有(集体)资产举办不包括以市场化方式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情况。

(2)民办公助托育机构

参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区卫生健康局对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评分在96分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评分在86-95分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评分在80-85分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

4、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每年9月前通过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上传相关资料。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以机构录入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内的数据为基础,按区卫生健康局核查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在每年9月前向区教育局申报补助,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三)街道普惠性项目补助

鼓励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通过无偿或低偿的形式取得场地,承接运营街道社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机构使用自有场地承接街道社区普惠性项目的,可参照市场评估价向属地街道申请租金等场地补助;已建成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因认定政策调整需下调原协议收费标准的,可由属地街道再给予一定财力、物力等支持,具体程序由各属地街道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补助与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和运营由属地街道社区负责,分别按照示范型3万元、基础型1万元给予建设补助,示范型和基础型的划分依据参照依据《关于加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发〔2021〕40号)文件执行;全年开放时间超过200天及开展养育照护课程数达到9次(基础型)或18次(示范型)及以上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按照示范型5万元、基础型3万元的给予运营补助。

2.申报流程:属地街道社区在每年9月前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补助,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五)综合责任险补助

1.补助标准:托育机构或婴幼儿成长驿站向保险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产品的,按实际保险费支出给予50%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申报流程:托育机构、属地街道社区每年9月前通过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六)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

注册地在拱墅区的托育机构的正式从业人员在办理健康证明时,可参照《关于印发拱墅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拱卫〔2020〕150号)文件规定,由机构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按规范实施预防性健康体检,体检费用通过以免代补方式结算,无需个人或单位另行申报。

(七)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托育机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纳入2023-2025年区级以上民生实事等重点项目且按期完成的,其建设补助在原基础上增加30%,同时属于多个重点项目的不叠加计算。

四、资金来源

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承担。

五、预算绩效管理

(一)区卫生健康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扶持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优化15分钟“幼有所育优质服务圈”,全面建成“阳光小伢儿•幸福365”0-3岁婴幼儿照护体系。

(三)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托育机构和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情况、收托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示范型驿站数量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机构在申报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对申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对提供的因素分配项目数据和资料负责,提交的数据和资料要求准确无误。

(二)区卫生健康局应加强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扶持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七、附则

(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杭州·拱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二)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政策存在重复的,补助费用不叠加计算,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2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3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原《下城区社会办托育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下卫〔2020〕68号)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50-0/2023-29183

文号

拱卫〔2023〕117号

公布日期

2023-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健局

各街道、区内各托育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发〔2021〕40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卫发〔2022〕68号)、《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拱政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 27日

附件

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2023—2025年)

一、总则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缓解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困难,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幼有所育”、“浙有善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补助政策,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收托补助、街道普惠性项目补助;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与运营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三)扶持政策及相应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二、扶持对象

(一)在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建设补助和收托补助:

1、运营信息接入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

2、机构日常运营、托育服务收费等符合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监管要求;

3、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均妥善处置,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接受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被治安消防等管理部门通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未发生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或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事件。

4、托育机构需申报为普惠性托育机构或民办公助托育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近一年内无严重违反托育服务标准规范的可以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其他机构可自主申报民办公助托育机构(指使用非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由区卫生健康局公布的形式进行认定。托育机构的认定在补助年度开始前的每年7月集中组织(首次集中申报及随备案认定除外),首次集中申报由区卫生健康局择期组织,同一补助年度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申报。

(二)使用自有场地承接街道社区普惠性项目或因政策调整需下调原协议收费价格的托育机构,经所属街道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场地租金减免或其他形式补助。

(三)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验收合格的,可申报建设与运营补助。

(四)向保险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托育机构与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综合责任险补助。

(五)托育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体检,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获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

(六)纳入2023—2025年区以上民生实事等重点项目且如期完成的托育机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可申报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三、补助标准及申报流程

(一)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室内面积按照每100㎡补助1万元,其中独立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70%的比例计入室内面积。同一经营场所举办的托育机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毗邻扩建或联营的,按照增加的面积追加补助。同一家机构的建设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流程:托育机构每年9月前通过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分两次拨付建设补助,经营满3个月后拨付50%,满12个月后再拨付50%。

3.补助对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或民办公助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

(二)托育机构收托补助

1、补助标准

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年度,按照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补助档次为基础给予收托补助,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认定标准参照《市暂行办法》,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收托补助金额=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补助档次

2、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

收托婴幼儿按核定日数折算到月计算。

3、补助档次

(1)普惠性托育机构

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参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区教育局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根据《市暂行办法》及2022年度拱墅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拱墅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协议价上限如下表所示:

机构类型

服务类型

儿童

月龄

全日托

(元/人·月)

半日托

(元/人·月)

临时托

(元/人·小时)

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机构

托大班

3300

2300

30

托小班

3600

2500

30

乳儿班

3900

2700

35

非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机构

托大班

3900

2700

35

托小班

4200

2900

40

乳儿班

4600

3200

40

注:以日计费的,按全年工作日(250天)折算。国有(集体)资产举办不包括以市场化方式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情况。

(2)民办公助托育机构

参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区卫生健康局对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评分在96分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评分在86-95分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评分在80-85分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

4、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每年9月前通过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上传相关资料。收托婴幼儿总月(日)数以机构录入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内的数据为基础,按区卫生健康局核查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在每年9月前向区教育局申报补助,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三)街道普惠性项目补助

鼓励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通过无偿或低偿的形式取得场地,承接运营街道社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机构使用自有场地承接街道社区普惠性项目的,可参照市场评估价向属地街道申请租金等场地补助;已建成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因认定政策调整需下调原协议收费标准的,可由属地街道再给予一定财力、物力等支持,具体程序由各属地街道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补助与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和运营由属地街道社区负责,分别按照示范型3万元、基础型1万元给予建设补助,示范型和基础型的划分依据参照依据《关于加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发〔2021〕40号)文件执行;全年开放时间超过200天及开展养育照护课程数达到9次(基础型)或18次(示范型)及以上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按照示范型5万元、基础型3万元的给予运营补助。

2.申报流程:属地街道社区在每年9月前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补助,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五)综合责任险补助

1.补助标准:托育机构或婴幼儿成长驿站向保险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产品的,按实际保险费支出给予50%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申报流程:托育机构、属地街道社区每年9月前通过拱墅区智慧妇幼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六)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

注册地在拱墅区的托育机构的正式从业人员在办理健康证明时,可参照《关于印发拱墅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拱卫〔2020〕150号)文件规定,由机构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按规范实施预防性健康体检,体检费用通过以免代补方式结算,无需个人或单位另行申报。

(七)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托育机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纳入2023-2025年区级以上民生实事等重点项目且按期完成的,其建设补助在原基础上增加30%,同时属于多个重点项目的不叠加计算。

四、资金来源

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承担。

五、预算绩效管理

(一)区卫生健康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扶持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优化15分钟“幼有所育优质服务圈”,全面建成“阳光小伢儿•幸福365”0-3岁婴幼儿照护体系。

(三)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托育机构和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情况、收托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示范型驿站数量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机构在申报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对申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对提供的因素分配项目数据和资料负责,提交的数据和资料要求准确无误。

(二)区卫生健康局应加强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扶持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七、附则

(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杭州·拱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二)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政策存在重复的,补助费用不叠加计算,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2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3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原《下城区社会办托育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下卫〔202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