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50-0/2023-291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3-12-04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附件 | 【负责人解读】《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政策解读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23-12-04 17:03:17 点击率: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明确“各级政府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已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2年9月,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做好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资金补助工作明确了方向。为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引导作用,拱墅区卫生健康局、拱墅区教育局、拱墅区财政局共同起草了《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发〔2021〕40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卫发〔2022〕68号)、《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拱政办发〔2020〕22号)。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六类扶持对象。即在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建设补助和收托补助(相关条件详见文件原文);使用自有场地承接街道社区普惠性项目或因政策调整需下调原协议收费价格的托育机构,经所属街道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场地租金减免或其他形式补助;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验收合格的,可申报建设与运营补助;向保险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托育机构与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综合责任险补助;托育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体检,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获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纳入2023—2025年区以上民生实事等重点项目且如期完成的托育机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可申报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二)明确了相应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明确了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托育机构收托补助、街道普惠性项目补助、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补助与运营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的补助标准及申报流程,此外明确了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的补助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原文。
(三)明确了申报机构的义务。申报机构在申报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对申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拱墅区范围内施行,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2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3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原《下城区社会办托育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下卫〔2020〕68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章菱(局长)
解读科室:局妇幼老龄家发科
联系方式:0571-89507976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7日
索引号
00250050-0/2023-29184
公布日期
2023-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健局
关联类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明确“各级政府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已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2年9月,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做好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资金补助工作明确了方向。为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引导作用,拱墅区卫生健康局、拱墅区教育局、拱墅区财政局共同起草了《拱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发〔2021〕40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卫发〔2022〕68号)、《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阳光小伢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拱政办发〔2020〕22号)。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六类扶持对象。即在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建设补助和收托补助(相关条件详见文件原文);使用自有场地承接街道社区普惠性项目或因政策调整需下调原协议收费价格的托育机构,经所属街道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场地租金减免或其他形式补助;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验收合格的,可申报建设与运营补助;向保险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托育机构与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综合责任险补助;托育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体检,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获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纳入2023—2025年区以上民生实事等重点项目且如期完成的托育机构、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可申报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
(二)明确了相应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明确了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托育机构收托补助、街道普惠性项目补助、婴幼儿成长驿站(阳光小伢儿驿站)建设补助与运营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预防性健康体检补助的补助标准及申报流程,此外明确了重点项目奖励性补助的补助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原文。
(三)明确了申报机构的义务。申报机构在申报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对申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拱墅区范围内施行,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2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托育机构(非幼儿园托育部)补助周期自2023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执行。原《下城区社会办托育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下卫〔2020〕68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章菱(局长)
解读科室:局妇幼老龄家发科
联系方式:0571-89507976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