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
发布日期: 2021-06-28 15:43:2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延伸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中发布政府信息,并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信息。

第四条各单位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拱墅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

发布日期: 2021-06-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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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延伸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中发布政府信息,并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信息。

第四条各单位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