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4-09-11 18:0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孙家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对孙家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2024年8月21日中午,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南街258号九如城银龄荟康养中心,孙家华与付肇利因琐事发生争执,孙家华用手击打付肇利脖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孙家华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孙家华的陈述和申辩、付肇利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拟对你处:罚款三百元。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

联系人:祝警官,章警官

联系方式:0571-88172308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4年9月10日

公告公示
其他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4-09-1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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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孙家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对孙家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2024年8月21日中午,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南街258号九如城银龄荟康养中心,孙家华与付肇利因琐事发生争执,孙家华用手击打付肇利脖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孙家华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孙家华的陈述和申辩、付肇利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拟对你处:罚款三百元。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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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