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50-0/2024-307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6-17 16:30:57 点击率: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20〕56号)、《杭州市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22〕70号)规定:
一、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且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中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三、医疗救助待遇
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门诊与住院费用实行同比例救助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并予以全额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其中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救助比例分别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救助8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救助70%。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其被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方式
(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直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救助标准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救助。
五、医疗救助联席会议
建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市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区、县(市)可建立相应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
|
医疗救助
|
索引号
00250050-0/2024-30741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健局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20〕56号)、《杭州市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22〕70号)规定:
一、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且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中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三、医疗救助待遇
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门诊与住院费用实行同比例救助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并予以全额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其中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救助比例分别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救助8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救助70%。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其被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方式
(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直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救助标准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救助。
五、医疗救助联席会议
建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市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区、县(市)可建立相应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