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6-7/2024-3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5-24 发布日期 2024-05-24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杭州市拱墅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5-24 15:58:20 点击率: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备注
住建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财税〔2015〕68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浙财函〔2020〕203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杭价费〔2013〕260号
城管






2 水资源费详见文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35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价资〔2014〕207号


3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文件财综〔2014〕8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价费〔2017〕10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人防





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详见文件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发〔2001〕9号
浙政发〔2009〕48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价费〔2016〕211号
法院






5 诉讼费详见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浙价费〔2007〕153号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2、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金信息
资金信息
价格与收费
杭州市拱墅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索引号

00250036-7/2024-30619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备注
住建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财税〔2015〕68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浙财函〔2020〕203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杭价费〔2013〕260号
城管






2 水资源费详见文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35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价资〔2014〕207号


3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文件财综〔2014〕8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价费〔2017〕10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人防





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详见文件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发〔2001〕9号
浙政发〔2009〕48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价费〔2016〕211号
法院






5 诉讼费详见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浙价费〔2007〕153号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2、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