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77080179-5/2023-282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3-09-04 | 发布日期 | 2023-09-04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3-09-04 12:40:58 点击率: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细化《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裁量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本细则选取本市相对高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省裁量细则》档次范围内进行细化。本细则未明事项,按照《省裁量细则》执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条款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情形项,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后,相加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比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择一重处罚。
四、违法行为依照不同标准划分的情节对应的处罚档次有两档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同时查明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六、生产经营单位三年内初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教育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隐患排查记录的;
(四)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六)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处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等危险性大的单位和有限空间场所除外);
(八)试剂类小包装危险物品,数量较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总量200升以下),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爆炸品、剧毒品除外)。
七、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比例进行罚款的,“上一年”为事故发生时间的上一个自然年。年收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财务、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不包含股权分红)计算税后收入。若人员任职未满一年或尚未实际取得年收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人员任职时约定或预先核准的年收入证明。
年收入能取得税务部门证明的,以税务部门证明为准;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高于税务部门证明金额的,以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无法取得税务部门证明的,以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
因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拒不配合提供,导致难以确定相关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依法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处罚。
八、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或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延期的,应当认定为无证生产、经营。
九、认定违法所得时,以生产、经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未销售的产品不纳入违法所得计算,应当依法妥善处置,消除事故隐患。
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周期,“每半年”“每年”“每两年”等,均按照自然年计算。
十一、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部分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分则).pdf
杭应急法规〔2022〕9号-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通知.pdf
安全生产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77080179-5/2023-2823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细化《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裁量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本细则选取本市相对高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省裁量细则》档次范围内进行细化。本细则未明事项,按照《省裁量细则》执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条款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情形项,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后,相加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比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择一重处罚。
四、违法行为依照不同标准划分的情节对应的处罚档次有两档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同时查明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六、生产经营单位三年内初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教育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隐患排查记录的;
(四)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六)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处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等危险性大的单位和有限空间场所除外);
(八)试剂类小包装危险物品,数量较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总量200升以下),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爆炸品、剧毒品除外)。
七、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比例进行罚款的,“上一年”为事故发生时间的上一个自然年。年收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财务、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不包含股权分红)计算税后收入。若人员任职未满一年或尚未实际取得年收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人员任职时约定或预先核准的年收入证明。
年收入能取得税务部门证明的,以税务部门证明为准;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高于税务部门证明金额的,以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无法取得税务部门证明的,以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
因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拒不配合提供,导致难以确定相关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依法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处罚。
八、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或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延期的,应当认定为无证生产、经营。
九、认定违法所得时,以生产、经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未销售的产品不纳入违法所得计算,应当依法妥善处置,消除事故隐患。
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周期,“每半年”“每年”“每两年”等,均按照自然年计算。
十一、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部分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分则).pdf
杭应急法规〔2022〕9号-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