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66523942-X/2023-288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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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3-11-08 | 发布日期 | 2023-11-08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3-11-08 15:49:44 点击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拱墅区区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事项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区区级政府机关(不包括统计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三、审批程序:
区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一)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浙政钉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网上办理按以下路径点击进入:“浙政钉—OA工作台—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拱墅区—区统计局—部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部门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等”。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项目的区级部门公文;
2.《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或者《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表式见附件1、附件2)。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4.统计调查表评价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提供,且要有专家意见)(表式见附件3);
5.白名单指标查重反馈单(表式见附件5);
6.可以由审批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7.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
8.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涉及保密项目,按保密规定执行。
(二)项目受理:
综合核算科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部门应当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补正后申报。
(三)项目审查:
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与需求,综合核算科会同相关专业处室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项目审查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四)反馈决定:
根据审定结果,由局领导签发以文件形式反馈决定。对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在“拱墅区部门间最多跑一次”平台申请项目中自行下载批复文件,并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批准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即批复文件文号)、有效期限(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等标志。
办理时限:区统计局在收到区级部门正式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6个工作日(不包括部门按反馈要求修改材料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公布:
定期在拱墅区门户网站上公布经批准同意实施的区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六)其他事项:
1.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范围、调查表式、调查指标、调查频率等。如确需变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也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的统计制度(方案)报送区统计局。
联系科室:综合核算科
联 系 人:蒋聪
联系电话:0571-89505401
流程图:
区级部门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
1.申请公文
2.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统计调查表评价表
5.白名单指标查重反馈单
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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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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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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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523942-X/2023-28885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拱墅区区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事项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区区级政府机关(不包括统计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三、审批程序:
区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一)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浙政钉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网上办理按以下路径点击进入:“浙政钉—OA工作台—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拱墅区—区统计局—部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部门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等”。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项目的区级部门公文;
2.《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或者《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表式见附件1、附件2)。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4.统计调查表评价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提供,且要有专家意见)(表式见附件3);
5.白名单指标查重反馈单(表式见附件5);
6.可以由审批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7.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
8.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涉及保密项目,按保密规定执行。
(二)项目受理:
综合核算科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部门应当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补正后申报。
(三)项目审查:
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与需求,综合核算科会同相关专业处室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项目审查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四)反馈决定:
根据审定结果,由局领导签发以文件形式反馈决定。对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在“拱墅区部门间最多跑一次”平台申请项目中自行下载批复文件,并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批准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即批复文件文号)、有效期限(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等标志。
办理时限:区统计局在收到区级部门正式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6个工作日(不包括部门按反馈要求修改材料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公布:
定期在拱墅区门户网站上公布经批准同意实施的区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六)其他事项:
1.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范围、调查表式、调查指标、调查频率等。如确需变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也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的统计制度(方案)报送区统计局。
联系科室:综合核算科
联 系 人:蒋聪
联系电话:0571-89505401
流程图:
区级部门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
1.申请公文
2.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统计调查表评价表
5.白名单指标查重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