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9649777-X/2022-240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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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2-03-30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
附件 | 【负责人解读】关于《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22-03-30 11:27:40 点击率: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9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规范了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主要是基于上位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规章,《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已被废止或不再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进行了修订。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重新明确制定依据,修改相关制度规定,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修订经过
形成修订草案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于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分别在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局内部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
三、主要结构及说明
《办法》原有21条,修订后为20条,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对公示的要求、时限、场所、内容、撤回以及公示相关的责任主体等作了规定。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第三条增加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求,并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调整信息公示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增加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为三年,但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依法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
(三)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作为信用修复的兜底条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
另外,本次修订还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信息公示救济路径,细化了不予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和程序,缩短了行政登记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时限等。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文件的具体施行日期,《办法》具体施行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原《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拱市监〔2018〕34号)不再适用。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赵斌(局长)、徐诚荣
联系电话:0571-88318016。
索引号
39649777-X/2022-24085
公布日期
2022-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关联类型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9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规范了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主要是基于上位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规章,《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已被废止或不再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进行了修订。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重新明确制定依据,修改相关制度规定,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修订经过
形成修订草案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于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分别在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局内部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
三、主要结构及说明
《办法》原有21条,修订后为20条,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对公示的要求、时限、场所、内容、撤回以及公示相关的责任主体等作了规定。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第三条增加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求,并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调整信息公示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增加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为三年,但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依法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
(三)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作为信用修复的兜底条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
另外,本次修订还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信息公示救济路径,细化了不予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和程序,缩短了行政登记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时限等。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文件的具体施行日期,《办法》具体施行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原《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拱市监〔2018〕34号)不再适用。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赵斌(局长)、徐诚荣
联系电话:0571-8831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