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3-2/2021-174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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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1-07-28 17:18:09 点击率: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任务举措落实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5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036元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为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淳安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5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73元;提高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确保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桐庐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3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82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执行。
二、资金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9〕75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9〕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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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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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33-2/2021-174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任务举措落实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5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036元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为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淳安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5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73元;提高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确保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桐庐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3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82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执行。
二、资金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9〕75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9〕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