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3-2/2021-17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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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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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7-21 17:21:18 点击率:
一、低保
(一)收入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下列视同单人户救助,只核定本人经济状况:
1)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
2)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二)支出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城区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8666元/年);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学费计算标准:就读大专、本科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按8000元算,不足的以实际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计算,低于的按实际计算。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3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34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家庭房产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与本市主城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或子女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三)残疾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二、低边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人均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最高不超过过最低工资收入),即2010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三、特困人员供养
1.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生活来源,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收入低于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不发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临时救助
【杭州市临时救助】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杭州市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1.致困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66068*60%=39641元);刚性支出按《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九条核定。
2)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1102*12*6=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2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3)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
4)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临时救助: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拱墅区临时救助】
(一)适用范围:针对困难发生在拱墅区的、持有拱墅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各类困难证的,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拱墅区且困难发生在拱墅区的外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救助条件和标准:
1.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对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和经民政部门审核的特困人员,其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
4.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家庭和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帮扶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
5.一个申请年度内所有拱墅区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
五、低收入(住房保障专用)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证明):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66068*60%=39641元/年;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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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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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033-2/2021-17206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一、低保
(一)收入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下列视同单人户救助,只核定本人经济状况:
1)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
2)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二)支出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城区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8666元/年);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学费计算标准:就读大专、本科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按8000元算,不足的以实际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计算,低于的按实际计算。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3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34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家庭房产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与本市主城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或子女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三)残疾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二、低边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人均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最高不超过过最低工资收入),即2010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三、特困人员供养
1.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生活来源,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收入低于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不发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临时救助
【杭州市临时救助】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杭州市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1.致困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66068*60%=39641元);刚性支出按《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九条核定。
2)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1102*12*6=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2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3)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
4)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临时救助: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拱墅区临时救助】
(一)适用范围:针对困难发生在拱墅区的、持有拱墅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各类困难证的,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拱墅区且困难发生在拱墅区的外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救助条件和标准:
1.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对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和经民政部门审核的特困人员,其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
4.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家庭和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帮扶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
5.一个申请年度内所有拱墅区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
五、低收入(住房保障专用)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证明):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66068*60%=39641元/年;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