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9649777-X/2024-307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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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4-06-19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6-19 11:28:23 点击率:
经查,杭州图隆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30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系冒用邓琴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邓琴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铜鼓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提供的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图隆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5月30日设立登记中邓琴担任的股东、监事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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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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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9649777-X/2024-30751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经查,杭州图隆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30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系冒用邓琴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邓琴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铜鼓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提供的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图隆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5月30日设立登记中邓琴担任的股东、监事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